开发商注意啦!绍兴颁布楼市十五条禁令

发布时间: 2016-11-28 15:16:30 发布作者: 众易居绍兴装修网 浏览人数:383

市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、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,共同做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。市、区建设、房产、市场监管、物价及其他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,对存在不正当经营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,要依法严肃查处。在此基础上,各相关职能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,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,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以下措施:

一、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

市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、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,共同做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。

(一)建设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查处:

1.通过捏造或散布政策变化谣言等方式恶意炒作,扰乱市场秩序;

2.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;

3.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,通过中介机构、电商平台以认购、认筹、预订、排号、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、预订款等费用;

4.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,如取得预售许可后不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,不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;

5.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。

(二)市场监管主管部门重点查处:

1.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,如发布与事实不符的“日光盘”“封盘涨价”“地王”“楼王”“楼市火爆”等信息以营造市场恐慌情绪;

2.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违背买受人意愿,迫使买受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,如捆绑销售车位,恶意提高车位销售价格;

3.发布房地产广告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,出现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;

4.在房地产广告中对交通、商业、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作误导宣传,规划或者建设中的市政设施未在广告中注明;

5.房地产预售、销售广告中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、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;

6.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不清楚准确、比例失真、误导消费者;

7.房地产广告中使用的建筑设计效果图或模型照片,未予注明。

(三)价格主管部门重点查处:

1.商品房销售不明码标价;

2.商品房销售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;

3.通过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恶意炒作、哄抬房价。

二、采取多种措施处理违法违规行为

市、区建设、房产、市场监管、物价及其他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,对存在不正当经营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,要依法严肃查处。在此基础上,各相关职能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,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,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以下措施:

(一)书面警示;

(二)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;

(三)公开通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;

(四)暂停商品房网上签约;

(五)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;

(六)由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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